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钡谝磺Я惆耸臈l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北景钢?,被告與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兒丁某與原告共同生活將近10年,原告對丁某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雙方已形成穩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審理中,法院征詢了丁某意見,其表示與原告關系處理得很好,愿意隨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見,同意繼續承擔教育撫養丁某的義務,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丁某與原告之間的已形成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繼母與其生父離婚而自動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況下確定丁某繼續由原告撫養。
讀完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