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根據(jù)百姓關注報道,5月5日,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在撫仙湖參加公司團建時發(fā)生意外溺水身亡。12日,其親屬發(fā)聲質疑救援不及時,事發(fā)后公司、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諉,要求家屬走法律途徑,事情至今未得到解決。
死者姐姐朱女士稱,5月5日自己妹妹和公司同事一起去團建,在游船時兩艘船打水仗致其中一艘側翻,妹妹的救生衣卡在船上導致無法脫困,被救起時已無生命體征。
朱女士表示:“船翻了,我妹妹落水,救生衣掛在船的鏈條還是腳踏上面,沒浮起來,我妹妹沒搶救活。反正總而言之就是救援不及時,也根本沒有安全員。我妹妹遺體現(xiàn)在還在殯儀館,得不到入土,各方都讓我們走法律途徑,我們問了一下走法律途徑的話,第一律師費高達20多萬,第二他們說官司可能要打2年。”
死者家屬稱公安局曾組織各方協(xié)商,但均未達成一致結果。記者多次聯(lián)系死者生前所屬公司,均未有回應。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79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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