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2名7旬老人殺人沉船案”最近迎來新進展,二被告人之一蘇紀峰的兒子蘇明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家屬已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此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并發回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7年,臨沂沂南縣發生一起沂河沉尸案,50歲的蘇某雙手被人反綁,腳被綁磚沉入河中,年近7旬的蘇紀峰和蘇曉峰被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31日,臨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名被告人蘇紀峰和蘇曉峰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于此次發回重審,蘇明雙表示一點也高興不起來,他表示兩名老人是無辜的,兇手另有他人,家屬還曾懸賞50萬元征集真兇線索。
案發附近的大橋
失蹤村民被反綁雙手沉江
蘇家莊子村,地處臨沂市北側的沂南縣,四百多戶村民棲居于此,沂河沿村而過,勾連起村民們的生活起居。蘇家莊子村往北2公里是榆林村,兩村村民比鄰而居,他們大多姓蘇,都有些親戚關系。平日里,有村民會去沂河打魚。
死者蘇某是榆林村人,靠打漁為生,時年50歲。2017年11月1日晚上8點左右,蘇某在家吃完晚飯就到另一處臨近沂河的小屋休息,第二天一大早老伴就發現他失聯了。蘇某的一支小鐵船不見了,但是家里的漁網還在,蘇某平日里下河撈魚所穿的皮褲和靴子還在小屋中。
蘇某的家人開始四處尋找他。11月2日,蘇某的親屬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蘇某的爸爸找了一艘小船沿著河邊尋找,沂河水域較為寬廣,在葛溝大橋橋邊發現了蘇某常用來撐船的楊木桿子,以及他平時用來下網的撥根,“看到這些我就知道出事了?!碧K某的父親說。
2017年11月14日上午8點左右,蘇某的姐夫和家人在沂河搜尋,發現一片水域有不明物體漂浮著,靠近后發現是蘇某的尸體,其手在背后被繩子捆住。尸體下半身一直在水下邊,不知是否拴著或者綁著什么東西??堪逗?,公安就封鎖了現場。
2017年11月14日警方立案偵查此案。警方的現場勘驗筆錄顯示,死者蘇某身高一米七五左右,尸體雙手被黑色布繩反綁于身后。雙腳腳踝處被黑色布繩捆綁并系有一塊長40厘米、寬21.2厘米、高17.7厘米的空心磚,腳踝處結扣為死扣。尸體頸部套有打活結的白色尼龍繩。
警方還勘察到,水面上距東側岸邊60米處、距南側大橋400米處為沉船發現地點。
此后,警方對蘇某尸體進行了鑒定,根據胃內食物消化程度,推斷死亡時間在最后一餐1個小時左右。蘇某是被他人用棍棒類鈍器打擊枕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并拋尸入水。
鄰村一對近七旬遠房堂兄弟成疑兇
證人王某是當地一名老師,2017年11月1日下午曾開車去事發附近的葛溝大橋釣魚,晚上7點半左右,他曾看見有兩個人前后上了兩艘船,晚上8點半左右,他往回走也看到兩個人的自行車。
葛溝大橋西天網監控錄像,記錄了王某所看到的兩個人當日在河邊周圍的活動軌跡,這兩個人就是蘇家莊子村的一對遠房堂兄弟——蘇紀峰和蘇曉峰。11月1日15時12分從南邊來,16時55分回;晚19時39分出現,21時51分回去。
另一處的沂河東岸葛溝橡膠壩的監控錄像顯示,當晩蘇紀峰所帶的頭燈的燈光證實:該燈光于11月1日19時47分后出現在河面,21時46分開始上岸。斷斷續續的頭燈燈光顯示,該時間段二人在沂河西側水域內從南向北移動,20時30分左右出現在蘇某房子東側附近水域,20時50分左右至21時30分顯示有向北、向東、向西方向的移動,且中間有反復的情形;21時38分左右開始從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動,21時45分左右到達葛溝大橋西側燈光開始出現的地方。
蘇明雙在沂河附近
公安機關經過走訪調查和尸檢,推算出蘇某的死亡時間為飯后一小時左右,也就是說死亡時間應當為2017年11月1日晚20時至21時許。經過調取現場周圍的監控錄像發現,案發現場周圍釣魚的王某走了之后,沒有其他人出現,因此蘇紀峰、蘇曉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一審判決書中警方的破案經過顯示,2017年11月16日凌晨,警方對蘇紀峰和蘇曉峰進行傳喚。17日10時許,二人先后供述了殺害蘇某,并將其尸體捆綁空心磚沉入沂河,將蘇某的小船沉入沂河的犯罪行為,11月17日18時、20時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縣看守所羈押,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實。
同年,12月22日,兩人被逮捕。后來,蘇紀峰委托曾被羈押又被釋放的同一看守所人員給他的兒子蘇明雙的傳話,他和蘇曉峰并未殺人,從此蘇明雙開始為父奔走,尋求律師做無罪辯護。
蘇明雙表示,他的父親是一名退休職工,每月都有五千多元的退休金,蘇曉峰也有收入,并非以捕魚為業,捕魚只是消遣,他們不可能在捕到一些魚后還去偷魚,案件多處信息存疑。
一審認定二人為殺人沉尸兇手
2018年12月21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蘇紀峰、蘇曉峰犯故意殺人罪。
檢察院指控的案件情況為,案發當日下午,蘇紀峰、蘇曉峰在沂河內下網捕魚,19時許收網但捕魚數量少。兩個人又到鄰村村民蘇某網箱內撈魚,被蘇某發現后遭到蘇某的辱罵。蘇紀峰與蘇曉峰商量教訓蘇某,蘇曉峰同意并將劃船到蘇某的船旁,蘇紀峰趁蘇某不備,持木棍擊打蘇某頭枕部,致其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兩個人又劃船往北行駛將蘇某所用的小鐵船上的漁網等物品扔到水中,將小鐵船沉入水中。
一審法院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蘇紀峰、蘇曉峰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2019年8月,蘇紀峰、蘇曉峰因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二人共同賠償蘇某家屬34652.5元。
二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判令他們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矛盾重重、難以排除合理懷疑,難以排除他人作案,證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分別提出上訴。2021年8月2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二審開庭期間,蘇紀峰、蘇曉峰的家人在網上公開發布懸賞50萬元征集案件真兇的公告,“如果提供的線索情況屬實,抓獲了真正的兇手,我們家屬將集兩家族之力,給予現金50萬元人民幣重獎。”蘇明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懸賞公告發出后,截至目前尚無線索。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蘇明雙處了解到,2022年10月24日,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該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二審發回臨沂中院重審
一審辯論焦點
派出所電路毀壞與筆錄打印件是否矛盾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和二審期間,兩名被告人的共計七名辯護律師都進行無罪辯護,并提出多項辯護意見,指出兩名被告人沒有殺人,其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員刑訊逼供下形成的,全案證據均存在嚴重問題,甚至還存在控方隱匿證據、偽造證據的現象。
一審期間,辯護人提出相關位置不一致的兩項意見,即兩名被告人供述沉蘇某小鐵船的位置、蘇紀峰關于將蘇某小鐵船上兩塊劃水的竹片都扔掉的供述,都與警方現場勘查記錄記載不一致。
一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蘇紀峰、蘇曉峰商量并實施殺人及上沂河西岸找空心磚準備沉尸后,向沂河東岸行船沉尸、沉船的整個過程供述相互印證,雖二被告人所供述沉船地點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的地點不一致,但二被告人所供述的地點系各自憑個人感知所做估計性供述,與公安機關精確性較強的現場勘查存在距離上的不一致,并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扔竹片的供述也與公安的勘查筆錄無矛盾,法院未支持這兩項辯護意見。
辯護人提出的另外一項意見為,蘇某死亡時間在當晚9點,而當晚9點二被告已返回家中。一審法院指出,根據監控和證人的證言,兩名被告人騎自行車一前一后回家的時間是當晚9點55分,應以監控錄像時間為認定證據。
關于辯護人指出襲擊被害人作案工具未找到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二被告人實施了殺人沉尸,由于案發地點的特殊,該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響事實的認定。
據媒體此前報道,一審開庭時,律師曾申請調閱警方的訊問錄音錄像,得到的答復是“派出所停電”,沒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庭審時,律師質疑,既然停電,紙質筆錄為何可以打印出來?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完整的錄像,派出所電路毀壞與筆錄系電腦打印件相矛盾”的辯護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在派出所做了有罪供述,偵查機關出具補充說明,該監控設備和電腦、打印機并非一條線路。且兩名被告人在看守所后多次做出有罪供述,有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罪證據。
二審辯論焦點
二被告是否有作案時間
二審庭審時,蘇紀峰的辯護律師馮延強指出,蘇某的死亡時間存疑。一審判決書顯示,死者蘇某的胃內充滿食物,并且載明內有肉塊、蒜黃、青椒等有形成份,以此推斷其死亡時間在最后一餐后1小時左右。但是,卷宗中《司法鑒定意見書》后附的圖片卻顯示死者的“胃內空虛”,附圖內容與正文文字內容直接沖突。
后二審檢方提交情況說明,稱此前的“胃內空虛”系標注錯誤,那圖片應為“喉室、氣管”,并附帶提交了一張胃內容物的圖片。對此,辯護人認為,尸檢已經結束近四年了,這張圖片是從哪里來的?為何未在第一時間作為意見書的附圖?檢方應當提供尸檢全過程的錄像,否則無法確定該圖片的真實性。并且這張補充后的圖片,依舊看不清胃內是何種具體的食物。
關于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時間,一直是案件爭議焦點。一審判決書顯示,根據葛溝大橋西首的監控攝像頭顯示,兩被告人白天下網用時1小時43分,夜間起網用時2小時12分,即夜間起網的時間比白天下網的時間多29分鐘。為此,蘇明雙曾分別于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現場模擬實驗,起網時間比下網時間多出29分鐘是完全正常的,因為夜間起網時存在視力不佳、網上有魚要摘下來、漁網收起后要折疊等諸多影響速度的因素。他們據此推斷,兩位被告人根本就沒有在收網之后又去偷魚、爭吵、殺人、尋磚、沉尸、沉船的作案時間。
蘇明雙在沂河上進行情景模擬
此外,二審時辯方還提出,關于案發區域的監控錄像,公安機關只調取了夜間的監控,而未調取白天的監控,這導致無法核對夜間監控中的那個光點的具體位置。對此,二審時的檢方則認為公安機關是根據案件的關聯性調取監控信息。
關于案件中的一份關鍵的物證,即一審判決書認定的兩被告人殺害蘇某之后,將蘇某的鐵船沉入水底的那艘鐵船。偵查機關打撈上來的鐵船是否為蘇某的,也遭到辯護人的質疑,直指偵查機關打撈上來的沉船并非蘇某家丟失的那艘船。而對于打撈該沉船過程的錄音錄像,以及后來組織辨認該鐵船的錄音錄像,控方并未向法庭提供。辯護人指出殺害蘇某的真兇非二被告人而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