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是某單位在職職工,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2020年10月,劉某公積金賬戶余額為8萬多元。
2020年10月15日,劉某以全款10萬元從代理人賈某處購買一套位于郊縣某化工廠生活區的房屋,劉某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流程規定提交了相關提取申請資料。
2021年2月4日,市公積金中心向劉某出具《住房公積金不準提取告知書》,以劉某不符合購買自住住房的公積金提取條件為由,決定不予提取。
劉某認為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這一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剝奪了自己提取公積金的權利,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住房公積金不準提取告知書》違法,請求判令被告準予提取公積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公積金中心該行政行為并無不當,應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為何市公積金中心認定劉某不合條件?
簡單的你情我愿的購房手續背后又隱藏著什么?
法院裁判
本案中,市公積金中心以劉某不符合購買自住住房的公積金提取條件為由決定不予提取,背后有多重因素。
根據稅務和不動產管理部門反饋,案涉房屋正常交易價格約3-4萬元,而劉某卻以高達10萬元的價格購買此房。
劉某所購案涉房屋遠離其本人生活工作的城區,且房屋外表老舊、門窗破損、灰塵厚積,常年無人居住。
案涉房屋存在過度頻繁交易的情況。從2017年至2020年,短短四年期間該房屋已交易八次,有的交易買進和賣出僅相隔幾天,且房屋交易價款浮動較大。據查證,此前的房屋買受人均于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提取公積金,且提取金額均與公積金賬戶余額十分接近。
該處房屋八次交易中,賣房的委托代理人均為李某某或者賈某。在本案中,經由李某某的銀行賬戶向賈某支付購房款,且賈某不久后便將相關款項轉回李某某賬戶,本案原告劉某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并無實際付款行為。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淮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既需要滿足淮安市地方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形式要件,也需要符合購買自住住房這一實質要件。
劉某所購買房屋為二手房,按規定提供房屋(存量房)買賣合同、稅收繳款書和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符合申請提取公積金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存在涉案房屋過度頻繁交易、房屋交易價款異常大幅度波動且與買受人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接近、房屋座落與購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遠、賣房人代理人多次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劉某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符合購買自住住房這一實質要件。
綜合上述分析,法院認為原告劉某主張其購買自住住房,無事實依據,其公積金提取申請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規定的實質要求和公積金制度的設立目的。被告市公積金中心不準予原告提取住房公積金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對于此前交易中被提取的公積金,法院已經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公積金部門依法追回,目前,相關公積金部門正在進行追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