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奸自己的大嫂被判處刑罰后心懷不滿,云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在刑滿釋放后持刀報復其大嫂趙某某時,將同村見義勇為的劉銘富殺害,潛逃20年被抓。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目前,被告人田永明不服判決已向法院提起上訴。被害人劉銘富的家屬錯過了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現已將受益人趙某某訴至法院索賠132萬元,華寧縣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男子強奸大嫂被判刑
被害人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告訴澎湃新聞,他父親是見義勇為,被告人田永明是慣犯,且逃亡20年,但最終卻等來了死緩的判決結果,因他們在一審時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對于父親的遇害也沒得到任何賠償,這是他起訴受益人趙某某的原因之一。
華寧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睡后闖入趙的房間,對趙實施強奸,趙驚醒后拒絕和反抗,被告人田永明按開隨身帶的跳刀放于趙的頸部以殺害相威脅,并最終強奸了趙某某。
案情敗露后,被告人田永明想到其嫂趙某某把強奸一事說出去,弄得自己無臉面,即產生了與其嫂趙某某同歸于盡的惡念。
同年7月7日8時許,潛逃在外的田永明回家將此前藏放的緬刀和跳刀各一把攜帶在身,竄到其嫂趙某某家,揚言要殺害趙某某,被同村的人及時拉開勸阻,殺人未遂。因殺人未遂,田永明于當天被公安機關收容所審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其奸情敗露后,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案發后田永明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圖源:社交媒體
出獄后報復大嫂殺害見義勇為村民
玉溪市中院的判決書顯示,田永明刑滿釋放后心懷不滿,于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某某泄憤,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銘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其嫂趙某某,用刀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鑒定達輕傷。
2002年11月15日,案發后潛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22年2月24日13時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通過視頻偵查、情報分析,在長沙縣長橋社區一出租房內抓獲田永明。
玉溪市中院認為,田永明及辯護人所提劉銘富系趙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該行為系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尸檢結果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系刑罰執行完畢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審判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一審后,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訴。被害人家屬雖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但錯過了申請抗訴期限?,F被害人家屬聘請劉文華律師擔任其二審訴訟代理人。
劉文華認為,本案被告人田永明系累犯,前罪有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大重罪,出獄后不思悔改,不久又蓄謀持刀殺人報復,實施過程中殺害沒有任何恩怨的見義勇為人,殺害見義勇為人后又繼續殺傷原報復目標趙某某,殺人意愿堅決,手段特別殘忍,動機特別卑劣,一審僅判處死緩,量刑明顯過低。建議由人民法院借鑒“云南李昌奎案”和“廣西百香果女孩案”,由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或由省檢察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以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改判田永明為死刑立即執行。
死者家屬向受益大嫂索賠百萬元
劉銘富遇害后,他生前所在的村小組和村民代表,向華寧縣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相關部門申請給予劉銘富 “見義勇為”的光榮稱號。
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份《申請書》顯示,劉銘富生前在紅巖子村小組擔任副組長,2002年11月13日,劉銘富與持刀殺人的歹徒奮力拼搏不幸犧牲。該份《申請書》由紅巖村委會蓋章確認情況屬實,并有49名村民代表署名蓋章證實。
云南見義勇為網的資料顯示,劉銘富為阻止田永明對趙某某行兇,被兇狠的田永明用鋒利的長刀朝身上猛刺三刀,刺中左手臂外側、右肩鎖關節、右鎖骨中段,貫通背部,傷及胸腔、動脈、右肺,當即死亡。盡管趙某某后來也被田永明刺中七刀,但在劉銘富勸阻下贏得時間獲救了,劉銘富卻獻出了寶貴的生命。
2004年12月,劉銘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光榮稱號。
一審時,劉亮剛等家屬沒有主張民事訴訟部分,所以此次他們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起訴書顯示,劉銘富見義勇為被害時年僅36歲,正值壯年,上養父母雙親,下養三名小孩(長子劉亮剛時年17歲,次子劉超祥時年11歲,三子劉浩時年9歲)。劉銘富被害后,家庭負擔都落在了劉銘富妻子一人身上,刑事偵查未完成,法律維權長期停滯,家庭生活舉步維艱。
起訴書稱,被告趙某某作為劉銘富用生命為代價保護的對象,其系劉銘富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對劉銘富的死進行經濟補償,尤其是在行兇人無力賠償而受益人又具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趙某某支付劉銘富見義勇為死亡的補償金人民幣1320331.07元。
目前,該民事訴訟案件已由華寧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