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斗氣車主或涉什么罪名? 性質嚴重嗎?網友:必須嚴懲!
24日,小坊報道了
上海內環高架路近宜山路附近
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輛黃色工程車
騎上了高架邊上的護欄
昨天晚些時候
兩輛事故車已被拖離現場
有網友正巧遇上
此事故發生后
事件的完整視頻在網上瘋傳
到底是誰的錯?
犯了什么罪?
一度引發網友熱議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
教授馬寅翔給出了他的看法
視頻中,藍車可能想進入到主干道是一個正常的行駛行為,而黃車沒有采取避讓,這已經是有一定的問題了。
當藍車進入到主干道之后,黃車采取了一種低級的方式。而這種方式,在刑法的角度來看,會有可能涉嫌到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
對于這種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是不是能構成犯罪,還要看它對于藍車所造成的損失有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如果是數額較大,是有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這種開斗氣車的行為也有一些案例,是將類似黃車的這種行為作為尋釁滋事罪加以處罰。
當黃車車主發泄完他的怒火后,就開始往前繼續行駛,而藍車又繼續追趕,將黃車給擠到過道旁邊,從而使黃車車身翻越護欄。
根據以往的判例,上海其實在2018年的時候,也發生過類似的開斗氣車的行為。對于那起案件當中,最終法院是以行為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來定性的。
此外,馬教授還補充道:黃車一開始別車的時候,車流量比較大,在視頻當中,黃車的剎車行為還導致車輛左后方的白車緊急剎車。公安機關可能會對整個案發過程做一個綜合考慮,最終也可能將黃車駕駛員的行為認定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沒有造成他人傷亡
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實并不需要造成真正非常嚴重的后果,因為《刑法》第114條是對于公共安全危險的一種懲罰,就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車的行為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關于危險駕駛罪的一個規定,它要求雙方必須是追逐競駛這樣一個行為。而在本案當中,顯然雙方車輛的駕駛速度其實并不是特別快,主要是為了發泄怒火,而缺少追逐競駛的情節,因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兩車的行為
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行為人過失的導致了一些嚴重后果發生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當中,兩個涉案的駕駛員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不是一種過失導致的,所以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小坊最后還是要老生常談!
規范駕駛!
安全駕駛!冷靜駕駛??!
(原標題:上海斗氣車主或涉什么罪名?聽專家獨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