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謝宇成心殺人、欺詐、生意身份證件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發生自殺之念,其父病故后,以為母親謝某某生活已失去含義,于2015年上半年發生殺戮謝某某的想法,并網購作案工具。同年7月10日17時許,吳謝宇趁謝某某回家換鞋之際,持啞鈴杠連續猛擊謝某某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整理清洗現場后逃跑。后吳謝宇編造謝某某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的現實,以需求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朋人民幣144萬元用于個人浪費。為躲避偵辦,吳謝宇還購買了十余張身份證件,用于隱匿身份。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謝宇以成心殺人罪、欺詐罪、生意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3、宣判后,吳謝宇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現實與一審一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為,吳謝宇的行為已構成成心殺人罪、欺詐罪、生意身份證件罪。吳謝宇因自己的過錯認知發生殺母惡念,作案前精心預謀,準備作案工具,策劃殺人手法以及對作案現場的安置和整理,作案手法極端殘忍,作案后假造謝某某筆跡制作謝某某存活的假象騙取親朋錢款,網購他人身份證件并破壞隨身手機卡以躲避偵辦,將騙得的錢款用于浪費,毫無認罪、悔罪之意。吳謝宇的行為嚴峻挑戰法令,違背倫理道德,蹂躪人類社會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端惡劣,罪行極端嚴峻。綜合全案依據,吳謝宇作案時具有徹底的辨認才能和控制才能。一審判決認定的現實清楚,依據確實、充沛,定罪精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吳謝宇的死刑裁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二審審理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吳謝宇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力。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以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