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救護車為救人爭分奪秒,疾馳到某廠區大門時,被保安攔住不讓進,稱沒接到上面通知,必須得領導同意才能開門,圍觀群眾紛紛指責,但保安仍不為所動,雙方僵持10分鐘后,因頂不住憤怒的群眾,保安迫不得已最后打開大門。
事情發生在南京市江寧區,急救中心接到報警稱有人在廠區內暈倒,情況十分緊急,附近醫院迅速安排車輛前往,豈料怎么也進不去廠區大門。
保安表示晚上進出車輛必須得問領導,等領導來了才能開門,現在領導不在,他們沒有權力開門。這可把救護車司機氣壞了,救人往往都是爭分奪秒,可能就因為損失幾秒鐘,一個鮮活的生命就不在了。
【講堂說】:
廠區在夜間非工作時間內,禁止社會車輛可以理解,但像急救、消防等特殊車輛,往往是帶著緊急任務來的,如果耽誤了時間,可能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保安一直在強調領導同意,一方面說明他很教條,不知道變通,另一方面也顯示出他不懂法。
很多網友對于保安的行為表示不理解,人命關天的事情他能不知道?拿著雞毛當令箭罷了,耽誤了10分鐘,萬一人搶救不過來,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也有網友對保安的行為表示理解,認為領導肯定安排保安所有車輛均不得入內,而他只是照章辦事罷了,領導怎么說,他們就怎么做,畢竟還得等著領導給發工資。
不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有有限通行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處以警告或者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比如導致人員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按照尋釁滋事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領導拒絕讓救護車進入,導致廠區內人員得不到及時救治并死亡的,單位也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通常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這個定義,該員工肯定不構成工傷,因為他是因自身突然安暈倒而去世。
但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規定了幾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一條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因阻攔救護車導致人員死亡,可以認定在工作崗位上搶救無效,而視同工傷,需要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阻攔救護車的保安也可能面臨高額的民事賠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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