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一男子連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 救人還是要量力而行
山東滕州一處公園里發生了驚險的一幕。一名年輕的女子墜入河中,一名20歲左右的男青年見狀,義無反顧的跳入了河中,將女子救了起來,讓人始料未及的是,這名女子又再次跳入了水中,男青年見狀又再次跳入水中,可是這一次女子得救了,男青年卻再也沒有上來。
據網傳視頻顯示,身穿橙色衣服的救援人員,合力將一名男性拉到岸邊,蓋上白布之后就拉走了,而另一段視頻顯示,一名身穿黑衣的女子被兩男子拉到岸邊。
據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被救女子現在沒事了,她和救人男子不認識,現在正準備給救人男子申報見義勇為。
男青年真的是好樣的,但是以這樣的方式挽救一個要自行了斷的女子,不知道這樣做值不值得,事實上,即便要救人,也要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救人,要量力而行,而不是選擇這樣無謂的犧牲。
女子的行為導致了男青年的死亡,對此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顯然,從刑事角度來看,女子先后兩次跳河,男青年也兩次跳河救對方,導致了第二次男青年因體力不支沒有上岸而不幸發生了溺亡,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女子不具有傷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據此是不成立故意犯罪的。
同樣,雖然女子第二次跳入了河中,但是跳入河中的行為,并非法律上的危險行為, 正常來講不會給他人帶來危險,而男青年是自愿跳入河中實施救援的,因此女子的行為,也不屬于過失犯罪。
從民事的角度來講,男青年的家屬能不能去找這名被救女子要求賠償?
實際上,男青年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一個不相識的女子的生命,這種高尚的品德值得肯定,因為挽救了對方,導致了自己傷亡的。
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就此看來,男青年的家人是可以要求被救女子給與適當的經濟補償的。
由于男青年是自愿救助他人而導致了自己死亡的,對此該行為屬于見義勇為。雖然按照《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男青年的家屬以及兒女等在入學、就業、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但是再也不能挽回男青年的生命了,確實讓人感慨。
而兩度跳河的女子,實際上還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由于事發是在公園,該行為顯然已經擾亂了公共秩序,對此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不管怎么說,救人還是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