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16年7月從北京大學碩士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到一年李先生提出離職,但被要求必須賠償13萬元。公司稱,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李先生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李先生稱,他離職的原因是
正文摘要:
李先生2016年7月從北京大學碩士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到一年李先生提出離職,但被要求必須賠償13萬元。公司稱,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李先生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李先生稱,他離職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發放工資遠遠低于承諾薪水,他為取得更好待遇而非取得戶籍離職。目前,李先生已繳納了補償金順利離職。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碩士月薪4千離職被收8萬違約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吧。
李先生2016年7月從北京大學碩士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到一年李先生提出離職,但被要求必須賠償13萬元。公司稱,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李先生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李先生稱,他離職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發放工資遠遠低于承諾薪水,他為取得更好待遇而非取得戶籍離職。目前,李先生已繳納了補償金順利離職。
現在很多企業叫苦連天,本來已經被房租、人力成本、稅負、女員工二胎壓得透不過氣來,再加上勞動法偏向于保護勞動者,一年到頭掙的錢還不如房子收的租金多,我表示很心疼啊。
那么,法律上應如何看待落戶后離職這件事呢?
通常情況下,企業如果承諾為員工辦理戶口,一般都會簽訂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勞動者應該為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時間,否則應支付違約金。那么,這個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企業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呢?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5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由此可見,除了對專項培訓費用和保密義務的約定外,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墒?,大家心知肚明,大城市的戶口確實是稀缺資源,很多單位靠這個吸引高素質人才,那用人單位的利益如何保障呢是?
實踐中,單位是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主張賠償的。有的法院認定為基于合同中關于專項培訓費用(擴大解釋)損失的主張,也有的法院認定為因勞動者離職給單位帶來的實際損失的主張。在此基礎上,酌情認定賠償的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嚴謹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培訓成本或其他實際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向勞動者主張賠償。